札幌國際滑雪場 使用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本公司特此制定以下使用條款,適用於本公司經營之滑雪場內之使用行為;針對本條款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雪上運動安全標準」之規定處理;針對法律標準等規定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據社會通念之行為準則處理。


第2條 雪上運動的潛在危險

以雙板滑雪和單板滑雪為首的所有雪上運動均存在下列潛在危險,本滑雪場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在使用本滑雪場前請務必充分了解。
1.因降雪、暴風雪、降雨及濃霧等天氣狀況導致的危險(包括白曚天造成能見度接近零的狀況)
2.因懸崖、斜坡、凹凸不平、溝渠、沼澤等地形導致的危險
3.因結冰路面、深雪、雪崩等雪質和雪面狀況導致的危險
4.因樹木、樹樁、灌木叢、岩石、裸露地表等自然障礙物導致的危險
5.因與纜車支柱、標誌、纜繩、墊子等人工設施發生碰撞導致的危險
6.與雪地車輛發生碰撞的危險
7.使用雪地公園等設施導致的危險
8.因速度過快導致的危險
9.因不慎摔倒導致的危險
10.與其他使用者發生碰撞導致的危險
11.因疲勞、飲酒、服藥、身體不適導致的危險
12.因使用不當裝備導致的危險
13.其他類似的危險


第3條 遵守標誌和指示

使用者在場內活動時,應遵從標誌、指示、場內廣播、雪道地圖上標記之注意事項和警告、巡邏隊等本滑雪場工作人員之指示。


第4條 禁止行為

本滑雪場禁止下列行為。
1.進入管理區域外或禁止滑雪區域(以下簡稱「禁止進入區域」)滑雪的行為
2.進入封閉中的雪道滑雪
3.故意靠近其他使用者、樹木、纜車支柱等人工設施或自然物體滑行的行為
4.妨礙吊椅纜車和廂型纜車運行的行為
5.接近任何雪地車輛的行為
6.在因飲酒或服藥等影響導致身體或精神狀態不正常的狀況下滑雪的行為
7.以登山等為目的,沿雪道徒步上坡的行為
8.非法轉賣纜車票券的行為
9.長時間停留或坐在雪道上的行為
10.未經本滑雪場許可,擅自設置跳台、跳躍器或旗門桿等物品來獨佔或佔用雪道的行為
11.未經本滑雪場許可,在場內販售物品或舉辦活動的行為
12.在滑雪場內攬客的行為
13.未經本滑雪場許可,在場內操作無人機飛行的行為
14.在非指定地點丟棄及放置空罐、煙頭及其他物品的行為
15.將狗等動物帶入滑雪場的行為
16.破壞山林之自然環境的行為
17.其他類似行為


第5條 慢行義務

使用者在遇到下列狀況時應減速慢行。
1.設有慢行標誌的地方
2.因地形或障礙物導致不易看清前方的地方
3.在滑雪季初或早春時節出現積雪不足的地方
4.遇到因降雪、暴風雪、濃霧、日落等狀況導致能見度低(包括白曚天造成能見度接近零的狀況)的時候
5.靠近樹木等自然障礙物以及纜車支柱、護網和纜繩等人工設施的時候
6.在雪道交匯處或雪道狹窄的地方
7.接近纜車的乘車處及下車處的時候
8.雪道人多擁擠的時候
9.接近正在執勤的巡邏隊或正在運行的雪地車輛的時候
10.其他需要慢行以避免危險的時候


第6條 滑行時的義務

使用者滑行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根據地形、氣候、雪質、使用者個人技術和雪道的擁擠狀況,控制滑行速度
2.在起步、行經雪道交匯處或穿越雪道時,應優先禮讓從雪道上方下來的滑雪者
3.滑行過程中應密切注意前方滑雪者的動向,並與之保持安全距離
4.在超越其他滑雪者前,應將對方可能的動向列入考慮並保持充分的安全距離
5.摔倒時應盡快讓出雪道並離開至雪道旁
6.在雪道內步行或停留時,應使用雪道邊緣
7.禁止坐在雪道上。禁止停留在狹窄地段及視野不佳的地方
8.遇到執勤中的巡邏隊或雪地車輛時,應停止或減速慢行讓出道路,優先禮讓執勤人員和車輛通行。
9.為防止雪具脫落下滑而傷害到其他使用者,雪具應安裝防止脫落的安全裝置


第7條 各雪道使用義務

使用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自身能力和技術範圍內滑行
2.確認著陸點周遭是否安全後再出發
3.佩戴頭盔及其他必要的護具
4.遵守佈告欄等處的注意事項


第8條 團體或組織舉辦商業活動

1.團體或組織如欲於本滑雪場舉行商業活動,應由團體或組織代表人於事前提出申請。
2.團體或組織之代表人應率先遵守本條款之內容,並約束團體或組織內其他使用者確實遵守本條款之內容。


第9條 本滑雪場內的教學活動

1.欲在本滑雪場內從事雙板滑雪、單板滑雪及其他雪上運動之教學活動的業者(以下稱為「指導者」),應事先通知本滑雪場。惟家人或親友間給予建議和指導者,不在此限。
2.指導者進行教學活動的地點和方式,不得妨礙到其他場內使用者。
3.指導者須做好學員的安全教育,並考慮天氣、雪質、雪道狀況等因素,針對學員的技術水準提供相應之指導。
4.指導者須要求學員確實遵守本使用條款。
5.教學活動中發生之事故或糾紛,本滑雪場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教學活動中發生之事故或糾紛,須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第10條 兒童的監護人/陪同者的義務

1.監護人/陪同者應審慎評估兒童之能力,以確保其不會遭遇危險。
2.監護人/陪同者須教導兒童理解並遵守本條款之內容。


第11條 發生事故時的協助

1.事故之目擊者及當事人,應迅速將事故發生情況告知巡邏隊等本滑雪場之工作人員。必要時請協助提供急救行動。
2.事故發生時,所有使用者應盡可能救助事故當事人。
3.事故的當事人及目擊者,應互相確認身份。
4.事故發生時,本滑雪場的工作人員將詢問當事人及目擊者其姓名、聯絡方式和事故狀況,請務必提供正確之資訊。


第12條 安全用具

使用者應佩戴頭盔等安全防護用具。


第13條 投保建議

為防備事故發生,請使用者投保傷害保險和損害保險。


第14條 禁止進入區域的救援行動

因應警方及消防等行政機關的要求,進入本滑雪場的禁止進入區域進行搜救行動時,使用者應按下表支付相關費用。此外,若因搜救行動及其相關之支援行動,造成本滑雪場之損害時,將一併要求該使用者賠償。
    基本費用:        50,000日圓(每小時)
    人事費用:         5,000日圓(每小時/每人)
    雪地車輛使用費:     50,000日圓(每小時/每輛)
    雪上摩托車使用費:    10,000日圓(每小時/每輛)
    纜車使用費:        2,500日圓(一次往返/每人)



※若在下述加價時段進行搜救行動,將依據下述費率加收人事費用。
・17:00~22:00    加成25%
・22:00~10:00    加成50%

關於禁滑區

雪道地圖的橙色和粉紅色部分為禁滑區和管理區外。嚴禁越過纜繩或網狀標誌進入禁滑區及管理區外的地方。

第15條 損害賠償

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或是因使用者違反法律規定或本條款之規定而造成本公司損害的狀況,本公司將向該使用者請求損害賠償。


第16條 拒絕使用

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本公司將拒絕該使用者使用纜車票券及本滑雪場。
1.經本公司判斷,違反或可能違反本條款規定之使用行為
2.對本滑雪場提出本公司無法應對之過度要求
3.使用者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4.因使用者酒醉而無法安全使用本滑雪場
5.因天災、傳染病等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使用本滑雪場
6.使用者不遵從巡邏隊等本公司工作人員指示
7.使用者隸屬或可能隸屬於「防止黑社會成員不正當行為相關法律」所指定之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成員或反社會組織成員等
8.除上列情況外,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予以拒絕者。


第17條 限制使用

因天氣、傳染病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滑雪場安全受影響時,本公司可限制滑雪場全區或部分區域的使用。


第18條 使用條款之變更

本使用條款可隨時代背景、環境等因素變更。變更事宜、變更後之使用條款的內容及生效時間,將於生效日前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附則)制定與施行
本條款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株式會社札幌度假村開發公社
札幌國際滑雪場
〒061-2301 札幌市南區定山溪937番地先
Tel 011-598-4511 www.sapporo-kokusai.jp


索道事業運輸條款

索道事業運輸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有關本公司所經營的一般索道事業、特殊索道事業之運輸契約,皆根據本條款所實施。若於本條款內無規定時,則根據法令,若法令無相關規定時,則根據一般習慣。

(工作人員的指示)

第2條
為了安全運輸和維護乘客的秩序,如有必要,我們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將進行指示,請務必遵守指示。

(運輸承諾)

第3條
本公司除了第4條所規定之拒絕運輸承諾的情形外,將承諾對旅客之運輸。

(拒絕運輸承諾)

第4條
本公司對於下列情況發生時,將拒絕旅客之運輸承諾。
(1)旅客無持有有效之乘車券。
(2)旅客不遵守工作人員的指示時。
(3)該次運輸,旅客提出不合理之特殊要求時。
(4)該次運輸,旅客有違反法規、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時。
(5)依旅客的狀態等,判斷無法確保運輸之安全時。
(6)旅客持有危險品時。
(7)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造成運輸上的障礙時。
(8)有前項所列以外的正當理由時。

(乘車券的販售)

第5條
本公司在收票處等販賣乘車券。

(乘車券的效力)

第6條
乘車券等只限在票面所記載之條件下使用才有效力。
2.本公司變更車資費用時,在變更前發行的乘車券,無論票券上表示之金額,在適用期限內皆屬有效。
3若在本公司使用有效乘車券以外之票券時,視為無效。
4.乘車券等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時,即視為無效。
(1)在不符合券面記載條件下使用時。
(2)非記名人使用季節券時。
(3)使用改造、變造或偽造的票券時。
(4)使用無法判讀券面記載事項的票券時。
5, 乘車券等僅限購買者使用才有效力。 禁止將其贈送或出售給他人,若發生此情況,將視該票為無效並且沒收。

(乘車券的出示及剪票回收)

第7條
本公司在旅客乘車時,將要求旅客出示乘車券和確認乘車券種類,然後進行剪票或回收。

(車資及適用方法)

第8條
本公司向旅客收取的車資、費用及適用方法,依照另外揭示之車資表及適用方法進行。

(中止運行時,對運輸途中之旅客的處置方法)

第9條
在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中止索道運行時,本公司將於恢復運行後,對該旅客採取發行免費之有效乘車券等必要之措施。

(車資退還)

第10條
除以下所述之情形,車資恕不予退費。
2.若因天災或本公司之責任造成索道無法運行時,限於有效期間內,退還旅客所持有之本公司發行的乘車券餘票之金額等價。
但,若因風雪等導致運行危險而暫時中止運行時,則不在此限。
(1)退票時,以10日圓為單位計算。
在此情形下,計算產生之未滿10日圓的尾數採四捨五入。
(2)退票手續在收票處等辦理。

(責任的開始與結束)

第11條
有關本公司之運輸責任,以旅客行使第7條行為時開始,於下車時結束。

(乘客之禁止行為)

第12條
禁止乘客進行下列之行為。
(1)從運輸工具上跳下,或是在規定外之位置上下車。
(2)搖晃單板或雙板雪具或運輸工具。
(3)以橫向乘車等危險姿勢搭乘。
(4)進行其他妨礙安全運輸之行為。

(乘客之注意義務)

第13條
關於乘客搭乘時之注意義務如下。
(1)對於搭乘感到不安者,請主動告知工作人員。
(2)快速移動至「乘車位置」,並把雙板或單板滑雪板朝前放妥待機。
(3)若錯過搭乘時機,請立即離開運輸工具。
(4)確保雙板及單板滑雪板和雪杖不會影響下一位乘客。
(5)取下背著的背包等放置於膝上,衣服等拉繩也須留意。
(6)單板滑雪客要先裝上防滑固定繩,並壓下固定器再上車。
2.搭乘中注意義務如下。
(1)搭乘時屁股深坐靠背,如有安全桿,請確實放下。
(2)不要在運輸工具上打鬧嬉戲,或是轉身朝後方觀看。
(3)請勿用雪仗等碰觸支柱等。
3.下車時的注意義務如下。
(1)接近「下車位置」時,請做好下車準備,一下車後請直行。
(2)若錯過下車時機,請直接坐在運輸工具上等待工作人員指示。
4.其他,請遵循工作人指示。

(有關旅客責任)

第14條
因索道之運行而造成旅客生命或身體傷害時,本公司將對此損害進行賠償。但下述情形,則不在此限。
(1)關於索道之運行,本公司在法令規定之應留意項目上並無無怠忽職守。或是當被證實並非索道設施之缺陷或功能發生故障等時。
(2)當被證實事故原因為旅客之故意或過失時。但,本公司有部分過失時除外。

(對於攜帶物品之責任)

第15條
本公司不承擔與運輸旅客相關之滑雪器具等其他攜帶物品之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但若因本公司之過失而產生損壞時,則不在此限。

(旅客之責任)

第16條
因旅客之故意或過失,或未遵守法令及此運輸條款,而造成本公司蒙受損害時,將要求旅客對此損害進行賠償。

(車票費用追加等)

第17條
當旅客所持之乘車券,根據第6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而被判定車票等無效之時。本公司將向旅客要求乘車券之相同金額,以及同額2倍以內之加成費用等。

附    則

1.本運輸條款從2004年11月17日開始實施。

事業者名稱 株式會社札幌度假村開發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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